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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合同有哪些是有效合同,哪些是無效合同嗎?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于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表現:
1、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合同內涵:
(1)信守合同,不擅自毀約的約束力。
(2)履行合同,不違約的約束力。這兩層涵義相互聯系,統(tǒng)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時存在于合同有效狀態(tài)之下。后者以前者為前提,當事人失去任一約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實現。同時,這兩方面的約束力又有區(qū)別的必要,并非同時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狀態(tài)之下。在合同無效的狀態(tài)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狀態(tài)下,二者產生分離,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沒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義的這種二重性不僅是合同本身的內在要求,也符合國家法律的價值要求。
效力內容:
效力內容有三:
①從權利上來說,當事人的權利依法受到保護。
②從義務上來說,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③在一定條件下對第三人的拘束力。
合同特征:
①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才受法律保護。
②合同效力表現為對特定主體的約束力和強制力。但在一定的條件下涉及第三人。
③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賦予的,是法律效力的體現。
成立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為兩個性質不同的法律概念,盡管其二者具有較強的聯系,但是其區(qū)別也是顯而易見的,不論是在合同法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至于合同成立的條件,一般認為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訂約主體應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要約與承諾這兩個階段或過程;
3、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還需要某種形式作為載體來進行表現)。 此外,對于實踐性合同來說還應把實際交付物作為成立要件。如果具備以上條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還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應有效。
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guī)定統(tǒng)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guī)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根據《民法通則》 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guī)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為上述三個條件是民事行為能夠合法的一般準則,當然也應適用于當事人簽訂合同這種民事行為。
無效合同:
特征概述
有學者認為,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并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征有:
1、違法性;
2、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4、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并指出了無效合同由于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應不屬于合同的范疇。另外有的學者認為“無效合同是指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即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應由國家予以取締的合同。”
并據此認為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征或要件:
1、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
2、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fā)生法律效力;
3、由國家予以取締。
行為原因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guī)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為無效:
1、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當事人一方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
4、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6、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但《合同法》第52條卻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民法分類
根據《民事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的來看,無效合同違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一方的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待定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其發(fā)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一般認為,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3、合同在撤銷前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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